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有效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