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有效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