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五章 检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船检局提出再复验,由船检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