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第十五条有效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