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