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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