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有效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