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第十二条有效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指挥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其他各级指挥,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各级指挥,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