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