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