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第十五条有效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