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