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尽快向就近的区域主管机关报告:(一)航海图书上未载明的浅滩、礁石;(二)异常磁区或者海水变色;(三)沉船、沉物、危险物、碍航漂流物;(四)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变异、失常;(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发现时间、地点和被发现物的状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