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尽快向就近的区域主管机关报告:

(一)航海图书上未载明的浅滩、礁石;

(二)异常磁区或者海水变色;

(三)沉船、沉物、危险物、碍航漂流物;

(四)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发现时间、地点和被发现物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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