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