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