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现场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抢救幸存人员;

(二)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

(三)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为抢救人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相;

(四)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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