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现场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抢救幸存人员;(二)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三)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为抢救人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相;(四)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的财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