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第十一条有效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航空器、船舶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航空器、船舶的类型,以及日常准备工作的规定;(二)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和船舶使用的港口,担任搜寻援救的区域和有关保障工作方面的规定;(三)执行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船舶、航空器协同配合方面的规定;(四)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商请当地驻军派出航空器、舰艇支援的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