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第十条有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