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