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二十条已修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