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十六条已修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