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六条已修改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给予该产品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该产品独占权人对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