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三)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四)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自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