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