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九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