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六条有效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