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