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