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10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