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第十八条有效军用产品的原料、材料、协作件、外购件、半成品和自制件,均应由检验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或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或复验合格后,才能投产或参加整机的装配、测试和各种试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