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武器装备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经审查批准;(二)制造、测量、试验设备和工艺装置依法经检定或者测试合格;(三)元器件、原材料、外协件、成品件经检验合格;(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五)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