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