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第五条已废止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二) 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三) 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