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八条已废止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者销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