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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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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七条
已废止
药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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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