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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