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