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