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