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章 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第八条有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