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的仿制,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仿制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