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