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第二十四条有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事后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