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第二十三条有效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