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第十四条有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