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章 外汇管理第六十五条已废止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