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