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