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