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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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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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