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十八条已废止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